Aevis 用户服务协议

文号:AEVIS-TERMS-2026-10-31 | 版本:第 1.0 版 |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31 日

本协议由 Aevis 运营方(以下称“运营方”)与你(以下称“用户”)就 Aevis 客户端软件、微信小程序及官方网站(以下合称“本服务”)的使用事宜订立。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就双方权利义务作出如下约定。你应在勾选同意前完整阅读本协议及《隐私政策》全文;你勾选同意或实际使用本服务,即视为你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 “本服务”:指运营方通过移动客户端、微信小程序及网页向用户提供的 AI 对话陪伴及相关功能。
  2. “用户”:指依本协议注册并使用本服务的自然人。
  3. “账号”:指用户依本协议注册取得、用于识别其身份并访问本服务的凭证集合。
  4. “虚拟权益”:指会员时长、积分、兑换权益等仅于本服务内有效的非货币性权益。
  5. “生成内容”:指本服务所涉人工智能模型基于用户输入而输出的文本、语音、图像等内容。

第二条 协议的订立、变更与效力

  1. 本协议自用户完成注册或首次使用本服务时成立并生效。
  2.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的条款,以加粗或者其他显著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并应用户要求予以说明。
  3. 运营方修订本协议的,应于修订生效前七日于客户端、小程序或官方网站公示;修订内容对用户权利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再次取得用户同意。用户于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4. 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余条款之效力。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服务变更

  1. 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对话、角色设定、日记记录、音乐播放与联动、设备能力调用、虚拟权益消费等功能。具体功能以本服务届时实际呈现者为准。
  2. 运营方有权基于运营需要、法律法规要求或技术条件变化,调整、中止或终止部分功能。运营方应于调整前以公告方式告知;已购买且尚未消耗的虚拟权益不受影响。
  3. 本服务部分功能需以开通会员或消耗积分的方式使用,具体计费规则以购买页面公示者为准。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第四条 账号注册、实名与安全

  1. 用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及《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运营方依法开展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2. 本服务支持下列登录方式:微信小程序授权登录、QQ 授权登录、电子邮箱验证码登录、电子邮箱账号密码登录。用户可择一或组合使用同一账号。
  3. 为保证账号可恢复性,账号应绑定真实、有效且由用户本人控制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为账号之根本性凭证,不予解绑,仅可换绑。
  4. 换绑电子邮箱应同时通过原邮箱验证码与新邮箱验证码之双重验证;解绑微信或 QQ 授权,应通过已绑定邮箱验证码之验证。前述规则系为防范账号被非授权转移,用户应予配合。
  5. 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及验证码。因用户保管不善导致账号被盗用、信息泄露或财产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运营方应于合理范围内提供找回协助。
  6. 用户不得出借、转让、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允许第三人使用其账号。运营方发现账号存在前述情形的,有权依据本协议第十三条采取措施。

第五条 第三方账号绑定与解除

  1. 用户可将其微信、QQ 账号与本服务账号绑定。绑定关系以第三方开放平台返回之唯一标识为基础;运营方不获取该等平台上的头像、好友列表、通讯录等其他个人信息。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运营方于绑定前应向用户告知接收方名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及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用户之单独同意。
  3. 用户解除绑定的,应向运营方提出申请并通过邮箱验证码验证;运营方应于核实身份后及时办理。

第六条 用户行为规范

  1. 用户使用本服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以自动化程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批量注册、刷取积分、恶意调用接口,或干扰本服务正常运行;
    2. 对本服务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试图获取源代码;
    3. 绕过或者破坏本服务的安全机制、访问控制或计费机制;
    4. 利用本服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5.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3. 运营方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1. 本服务所涉生成内容由人工智能模型自动生成,可能包含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符合用户预期的信息,不构成医疗、法律、会计、金融投资等专业意见,不得作为前述专业决策之依据。
  2. 运营方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生成内容添加标识;用户不得删除、篡改、伪造或者隐匿该等标识。
  3. 用户应自行判断生成内容的真实性与适用性,并对其基于生成内容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4. 运营方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第八条 虚拟权益与付费

  1. 会员时长、积分及兑换权益等虚拟权益仅在有效期内于本服务内有效,不得兑换现金,不得转让、赠与或继承。
  2. 用户可通过运营方指定的支付渠道购买虚拟权益。支付服务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运营方不收集、不存储用户的银行卡号、支付密码等支付敏感信息。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鉴于虚拟权益系一经交付即完成履行之数字化商品,用户确认并同意:已消耗的积分、已激活生效的会员时长不予退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不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5. 用户亦可使用卡密兑换虚拟权益。卡密一经使用即失效,用户应妥善保管。

第九条 知识产权

  1. 本服务所涉软件、界面设计、文字、图形、商标、文档等的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运营方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2. 用户通过本服务输入的原创内容,其权利归用户所有。用户授予运营方一项非独占、免许可费、可转授权的许可,用于在本服务范围内存储、传输、处理该等内容,以向用户提供本服务。
  3. 用户不得删除或改变本服务中的权利声明、标识或水印。

第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具体处理规则、用户权利及行使方式,详见《隐私政策》及《第三方共享信息清单(SDK 目录)》。前述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服务的变更、中断与终止

  1. 因系统维护、升级、网络故障、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本服务中断的,运营方应及时修复,并于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间接损失。
  2. 用户可随时停止使用本服务,并依《隐私政策》申请注销账号。注销后,运营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存期限未届满的,从其规定。
  3. 用户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的,运营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免责与责任限制

  1. 本服务按“现状”及“现有”基础提供。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运营方不对本服务的绝对不中断、无差错作出保证。
  2. 因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或将账号交由第三人使用而产生的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条其余约定不排除或限制运营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方有权视情节采取警告、限制功能、中止服务、终止账号等措施,并有权要求用户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 用户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运营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用户追偿。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 运营方可通过客户端内公告、站内消息、电子邮件或小程序订阅消息等方式向用户发送通知;该等通知于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
  2. 用户应保证其绑定的电子邮箱真实有效。因用户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导致通知未能送达的,相应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运营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附则

  1. 本协议与《隐私政策》《第三方共享信息清单(SDK 目录)》共同构成双方就本服务达成的完整约定。
  2.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运营方:Aevis 运营团队

客服渠道:企业微信(扫码添加;工作日 10:00 至 22:00)

企业微信客服二维码
点击图片可放大 · 使用企业微信或微信扫码添加

运营方应自收到用户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协议文本以简体中文作成。如与其他语言译本存在歧义,以简体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