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vis 隐私政策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就本服务处理用户个人信息之事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为《用户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请于使用本服务前完整阅读;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之条款,已以加粗方式标示。
第一条 定义
- “个人信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 “敏感个人信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运营方通过 Aevis 客户端软件、微信小程序及官方网站提供的全部服务。第三方通过本服务向你提供的服务,适用其另行公示的隐私政策,运营方不对该等第三方之处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条 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处理你的个人信息:
- 取得你的同意;
- 为订立、履行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意应由你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目的与必要性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具体如下:
| 类别 | 具体信息 | 处理目的 | 必要性 |
|---|---|---|---|
| 账号信息 | 电子邮箱、密码(以加盐哈希方式存储)、昵称、头像 | 账号注册、登录鉴权、身份识别、账号找回 | 必要 |
| 第三方登录标识 | 微信 openid / unionid;QQ openid | 第三方授权登录与账号绑定 | 选择该登录方式时必要 |
| 用户内容 | 对话记录、日记、记忆条目、工单内容 | 提供对话、同步与客服处理 | 必要 |
| 设备与日志 | 设备型号、操作系统及客户端版本、IP 地址、网络类型、崩溃日志 | 服务可用性保障、故障排查、安全风控 | 必要 |
| 交易信息 | 订单号、金额、支付状态、积分变动记录 | 订单履行、对账、争议处理 | 必要 |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以你不同意处理非必要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本服务之基本功能。
第五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
- 运营方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为:医疗健康信息(步数、静息心率、睡眠分析、经期记录)与行踪轨迹(当次定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运营方处理上述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你的单独同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运营方已就处理上述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对你个人权益的影响作出告知:健康信息仅用于生成健康摘要与经期预测,行踪轨迹仅用于当次天气与位置问答;原始健康样本与连续定位记录不上传至服务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撤回前述同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六条 设备权限调用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及《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之规定,就调用的系统权限、调用目的及拒绝授权之后果,告知如下:
| 权限 | 调用目的 | 调用时机 | 拒绝之后果 |
|---|---|---|---|
| 位置 | 天气查询、位置类问答 | 发生相应请求时单次获取 | 该功能不可用,其余功能正常 |
| 健康(HealthKit) | 步数、心率、睡眠、经期记录与预测 | 你主动打开健康模块时读取 | 健康模块不可用,其余功能正常 |
| 相册 | 选择头像、发送图片 | 你主动选择时读取所选内容 | 无法选择图片,其余功能正常 |
| 麦克风 | 语音输入、语音通话 | 你按住说话或通话时 | 语音功能不可用,其余功能正常 |
| 通知 | 消息提醒 | 你授权后于消息到达时 | 不接收提醒,其余功能正常 |
运营方不在你未主动触发相应功能时于后台调用上述权限;你可在系统设置中随时关闭。
第七条 委托处理与向第三方提供
- 运营方不出售你的个人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运营方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应与受托方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受托方的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运营方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向用户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 运营方接入的第三方 SDK 及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详见《第三方共享信息清单(SDK 目录)》。
- 你的对话记录、日记、记忆与备份文件存储于运营方自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服务器,不经第三方网盘中转。运营方原接入之百度网盘服务已终止。
第八条 自动化决策
本服务基于你的输入生成对话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称自动化决策。运营方依据该条之规定,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针对你的个人特征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你有权要求运营方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对你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九条 存储地点与存储期限
- 你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服务器。运营方不向境外提供你的个人信息;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办理安全评估、取得单独同意,并另行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运营方保存个人信息的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账号信息保存至账号注销后三十日;日志信息保存六个月;交易记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存不少于三年。
- 超出保存期限的,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第十条 你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之规定,你享有下列权利:
- 知情权与决定权(第四十四条):有权知悉并决定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查阅、复制权(第四十五条):可在客户端「账号与安全」页面查阅;请求复制或转移的,可向本政策第十五条所列联系方式提出。
- 更正、补充权(第四十六条):发现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可自行更正,或请求运营方更正、补充。
- 删除权(第四十七条):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或者你撤回同意、运营方违法处理等情形下,你有权请求删除。
- 解释说明权(第四十八条):有权要求运营方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解释说明。
- 撤回同意权(第十五条):有权撤回此前作出的同意。
- 注销权:可申请注销账号;注销后运营方依法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你的个人信息。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并自收到申请并核验身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本服务不面向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及《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运营方不主动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发现误收集的,将立即删除。
第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与安全事件处置
-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确定操作权限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形下,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依据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留存评估报告不少于三年。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运营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十三条 本政策的更新
运营方修订本政策的,应于修订生效前七日于客户端、小程序或官方网站公示。修订内容对用户权利有实质性影响的,运营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重新取得你的同意。
第十四条 合规审计
运营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邮箱:3113105903@qq.com(仅受理个人信息相关请求)
客服渠道:企业微信(扫码添加;工作日 10:00 至 22: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你亦有权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